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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共育(九)——让依法追究“极恶少年”刑责成为法治的必然
作者:撰稿:吴一丹 来源:政教处   日期:2024-07-08    点击:1
牵动人心的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有了新的进展。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3名未成年人将为自己的暴力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在这起未成年人伤害未成年人的个案中,青春因暴力行为而戛然而止,令人感到心痛和愤怒。生命的教育、法治的教育不应该是滞后的,更不应该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依法追究年满12周岁行凶者的刑事责任,充分展现刑法相关法条的威严,也是向所有未成年人开展的沉重而深刻的法治课:没有法律不能管的“小霸王”,未成年人也必须敬畏法律。
早先,刑法一直沿用1979年的规定,将最小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定为14周岁。随着未成年人身体发育、智力成熟的提前,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关注。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下调: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修改有精准指向,同时充分考虑到这一年龄段不同个体的心智发展水平以及个案差别,没有“一刀切”,而是要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个案甄别,决定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慎刑原则。
社会的安全感,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安全感需要用法律兜底。最高检对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回应了公众对正义的期待,织密了法制运行之网。
治理未成年人犯罪,还必须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应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加大教育矫治力度。同时,也要划定一条红线,让依法追究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刑责,成为法治下的必然。
未成年犯罪的法律后果:
一、《刑法》
第十七条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1.予以训诫; 
2.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责令具结悔过; 
4.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5.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6.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7.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8.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9.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1.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四、《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
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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