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5-4152414
滦南职教中心2010年秋涉农专业中专班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安排
作者: 来源:   日期:2009-08-29    点击:1

考务主任  赵明福

考务副主任 李新慧  刘振宇  刘恩会

考务组     

组长  王新国  高殿辉

成员  李志东  周永会 刘志军  王秀民 

考试时间  2011年8月15~16日

考试地点  各教学点设考点

考试安排见附表

考试管理办法(摘自教学文件管理汇编)

第七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持有效考试证件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书桌右上角备查。迟到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无故缺席者,该门课程视为旷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答卷前应将班级、姓名、学号写在试卷指定位置,写在其它地方的考卷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入座,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在考场内随意走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考试中途离开考场视为交卷(特殊情况除外),不得再继续答题。

第二十五条 学生提前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喧哗。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交卷,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拖延考试时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左顾右盼,未经允许不得互借文具,试卷下不得存垫任何物品。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考试除有特殊要求外,一律使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答题。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闭卷考试时只准带入指定的物品,其它用品如手机、电子记事本、教材、笔记本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

第三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相关资料、草纸等一律不得带出考场。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考试中,不得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偷看答卷、不得传递有关的资料、纸条及互相议论等。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考试中,不得在桌面,墙面、手上等处画写与考试有关内容。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考试中,不得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或与其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第三十五条 在闭卷考试中,不得翻看书籍、笔记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资料,考试中不得互相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不得请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

第三十七条 不得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或互换姓名、试卷。

第三十八条 不得参与或组织团伙作弊。

第三十九条 考试中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和其它高科技电子设备。

第四十条 凡违反有关规定的学生,考试成绩无效,有关人员登录其成绩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考试中出现的其它违纪或作弊情节由学校有关部门认定并处理。

第八章  监考、巡考、举报制度

第四十二条 监考人员职责

1、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任课教师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完成相关课程的授课任务后,应服从学校安排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监考工作。

2、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到学校有关管理部门领取试卷和《考场记录》单,认真核对试卷科目。

3、监考人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排好学生座位,检查、核对学生学生证,清点学生人数。迟到超过15分钟的学生不准其参加考试。并在试卷封皮上的监考记录一栏中注明该生姓名及“迟到”字样。

4、检查考场环境,对学生带入的教材、作业本等,应要求学生放到指定位置。

5、考试前提醒学生遵守考场纪律,宣读《考场规则》.如违犯按有关规定处理。

6、开考前5分钟由考场的监考人员共同拆开试卷的封皮,清点试卷份数及页数,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学校有关管理部门联系,并及时解决.没有特殊情况,皆应按时发放试卷。

7、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流动、交叉定位,以达到监考的最佳效果。

8、监考人员应关闭一切通讯工具,不准在考场内吸烟,不准与学生交谈,不准阅读书报,杂志及互相聊天,不准抄题、做题.不准提示性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不准离开考场,不准在此期间做其它工作.学生对试题有不清之处应通知主考教师当众答复。

9、监考人员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应当场宣布并没收违纪,作弊材料,在试卷总成绩栏内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同时填写《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理表》一式三份,让违纪(作弊)学生签字后,连同违纪(作弊)材料一起送交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签署有关意见。处理决定在考试结束后,向考点通报公布。监考人员应将“缺考(含迟到)”,“违纪或作弊”,学生名单如实填写在“监考记录”中。

10、考试结束前10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考试结束准时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考试结束要当场清点试卷份数并立即送交学校有关管理部门,验收后将试卷按要求进行装订。

11、主考教师应在考试时到场,若承担监考任务同时需解决试题中问题时,可由巡考临时安排.并在考试中负责解决试题中出现的问题。

12、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考试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考过程中应尽职尽责。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如发现监考教师不负责任,对违纪学生熟视无睹,姑息迁就,轻者予以批评教育,重者通报批评并追究个人责任。对未按时参加监考工作的监考教师,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应通报批评。对在监考中协同作弊的监考教师,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应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