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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09-08-29    点击:1

兼职教师是指由学校聘请,兼职承担“新农村建设双带头人培养工程”相关课程教学任务的校外专家、学者、技术人员、能工巧匠等。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扩大送教下乡实施“新农村建设双带头人培养工程”的教师队伍,科学管理教师队伍,提高兼职教师素质,发挥兼职教师的能动作用,制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如下。

一、兼职教师的基本要求

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治学严谨,热爱农村职业教育事业,工作责任心强。

2、对农民怀有深厚感情,在教学培训过程中能与学生和谐相处,鼓励他们克服困难,坚持学习,能做到教书育人。

3、具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了解“三农”情况,熟悉农村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农业生产技术或非农产业技能,语言表达能力和示范指导能力较强。

二、兼职教师的主要职责

1、传播文化知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组织开展优秀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的教育活动,反对封建迷信,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新思想、新观念、新风尚,使广大农民不断提高文化素养。

2、传授科学技术。按照农事季节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需求,利用各种形式进行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的综合教育教学,指导学生开展生产经营和技术推广活动,注重传播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

3、宣传政策法规。及时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新农村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项惠农政策,提高农民群众的经营管理能力、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

4、兼职教师的教学基本规范,按照《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三、兼职教师享有的权益

1、参加所属学校举办的业务学习或专题讲座,提高业务水平。

2、参加所属学校举办的有关会议、活动,了解送教下乡实施“新农村建设双带头人培养工程”的业务工作。

3、参加文字教材编写、声像节目录制和进村入户开展教学、现场技术指导等工作。

4、获得一定的教学报酬。

5、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

四、兼职教师的聘任条件

1、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对享有良好社会声誉的农村能人和能工巧匠,可不受学历和专业技术职务的限制。

2、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丰富的教学或生产技术指导经验。

3、认真执行教学计划,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能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教学,积极探索适合农村职业教育教学的途径与方法。

5、能够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帮助学生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

6、具有胜任农村职业教育工作的身体素质。

五、兼职教师的聘任、考核与解聘

1、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农村职业教育工作需要和聘任条件,可以选聘行政、教育、培训、科研、推广、生产、经营等单位的专家、技术人员和农村中的能工巧匠、田秀才、土专家等担任兼职教师。

2、兼职教师填写《兼职教师登记表》,由聘任单位颁发《兼职教师聘书》。

3、兼职教师的聘期可根据教学工作或项目周期确定,也可由所属学校与兼职教师共同商定,一般为1-3年。聘任期满则自然解聘。如工作需要,经协商一致后可以续聘。对考核不合格的兼职教师,可以解聘。

4、兼职教师的考核由所属学校负责。

5、各学校每年对聘任和解聘的兼职教师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上报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